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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过失致人死亡)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武汉大成科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技术**,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枝江市董市**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9年10月3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11 日14 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白色荣威鄂A****1号轿车在枝江市董市镇三宁乙二醇项目工地内自西向东行驶至东一门出口附近时由于自己的疏忽与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的范某发生碰撞,致范某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范某符合生前头部受到外力暴力作用致重度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在医院积极抢救伤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详细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及收条、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安全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熊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尸体检验报告等;4.现场勘查笔录及方位图;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明红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枝江市**镇**村,电话:1767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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