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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4〕10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泉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临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6日19时40分,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红色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集至陈集洪田养牛场路口,超越同向行驶的陶某乙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时,撞到陶某乙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致陶某乙受伤。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陶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住院医药费收据、中国移动通信收费单;

2.书证:抓捕经过、临泉县公安局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陶某乙病历、调解协议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陶某甲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

7.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制图一份、现场照片1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庞晓辉

2014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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