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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宣威市**镇**村**村**号,现住孟连县**镇**村**小组。2020年9月7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受缅甸籍男子“岩某某”安排去**镇**小组附近山脚接一名非法入境人员至孟连县,费用由朱某某向非法入境人员收取。8月8日05时许朱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到该地点把非法入境人员朱某甲送到**岔路口一芭蕉林处,收取朱某甲4300元费用。之后朱某某安排未成年人周某某到该芭蕉林处将非法出境人员朱某甲送至孟连县,并答应给周某某2000元。14时许周某某驾驶云J*****摩托车拉乘着朱某甲行驶到孟连县**镇**村疫情防控点时被**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9月7日朱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车辆、手机、查获地点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通话清单等;3.证人周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扣押、现场及人像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6.光盘12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曾因非法入境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亚金

检察官助理:吴丹萍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碟、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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