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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74********,汉族,初中文化,靖江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靖江市**小区**号(户籍地靖江市**镇**圩**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月26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经营的靖江市**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关施工资质,且明知展某某(已判决)无高空作业操作证及相关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靖江市**有限公司承接的江苏**有限公司新建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项目屋面安装工程发包给展某某。后展某某聘用无高空作业操作证的王某某等人,在未采取设置安全防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2019年3月21日10时许,展某某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王某某等人从事高空作业,致王某某在作业过程中从高约12米的钢结构梁上坠落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事故调查报告、收条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依法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强

检察官助理:周杰

2021129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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