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41989********,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慎水乡**村**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30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重婚罪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戚某某在正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未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4月17日,吴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骑行两轮电动车的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戚某某肢体壹级残疾。后被告人朱某某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两个孩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视听资料;
3. 证人郭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节凤云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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