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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996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0********,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安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老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现住址本市瑶海区**期**栋**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2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以每片约0.04元从山东进购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一次性医用口罩”30万片,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主人你好”网店销售。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公告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为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将“飘安一次性医用口罩”平台销售价格提高到每片约3元,自1月25日至2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平台,向全国各地共销售“飘安一次性医用口罩”4164单收款278778.06元(其中未发货155单价值9150.5元、发货为一般口罩共计1717单收款52527.8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退货共计4077单价值273314.3元。

2020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以每片2元销售给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飘安一次性医用口罩”1万片,当日16时30分许,宋某某等三人在合肥市新站区**街格力空调店门口销售时,被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现场扣押尚未销售的“飘安一次性医用口罩”9835个。同年2月4日16时,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在被告人朱某某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荣光鞋业有限公司仓库内,查获16纸箱约计520包106120片口罩,外包装纸箱上标注医用口罩,小包装正面标注“一次性使用口罩”,反面标注“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141号,产品注册证编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号”。

对上述扣押的“飘安一次性医用口罩”,经检测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认定系假冒伪劣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口罩物证;

2.行政执法档案、销售日记账、退款日记账、微信付款和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口罩认定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张某某、沈某某、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检测报告;

6.搜查、扣押、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销售伪劣医用一次口罩医疗器械,销售货值金额24.625万元,待销售产品货值约计30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朱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址本市瑶海区**期**栋**室,电话15856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和补充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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