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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兰州市城关区**通讯商城**通讯器材批发部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行政村,现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201942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经营的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通讯商城**楼**号**通讯器材批发部内销售假冒苹果公司商标标识的苹果品牌手机配件。2019年4月23日,公安人员从朱某某经营的**通讯店铺内查获假冒的苹果品牌手机屏幕总成、手机电池、手机后壳等手机配件共计2418个。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鉴定,上述手机配件均系假冒产品。经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手机配件价值共计人民币2301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配件照片;2.书证:控告书、诉讼授权书、侵权产品鉴别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委托书、未授权声明、报价表、销售单、租赁合同、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尚某某、吕某某、孔某某、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兰州市价格认定中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处罚,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誉馨

书记员:柴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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