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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12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将案件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4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以物流货运的方式,多次向徐某甲、徐某乙、白某某(均已判刑)销售假冒南京(煊赫门)牌卷烟,销售价格为每条80元,共计销售1400条(其中600条在吉林市船营区货运站被查扣),涉案金额为11.2万元。经鉴定,扣押的南京(煊赫门)牌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等;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博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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