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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8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楼*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20年9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10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微信号:zq**********)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孙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号:st********、s********)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使用微信向孙某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手表,并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所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手表品牌包括IWC万国、CARTIER卡地亚、DW、浪琴、劳力士等品牌。经鉴定,朱某某所销售的手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朱某某进购并售出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金额为人民币21133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2020年9月10日朱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孙某甲、马某乙、杨某丙、武某丁、肖某戊、陈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手表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善卿

检察官助理:冷若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单行材料二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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