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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124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2034,浙江省临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路**段**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1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以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商标第3159141号“**茅台”的注册人系**酒厂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6日变更注册人为**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商标的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3年4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系第33类,包括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饮料)等。

被告人朱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段**号经营烟酒店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长沙市天心区**酒商行”,注册日期为2016年9月8日。2017年6月左右,被告人朱某某从一不明身份男子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不合理低价多次购进假冒“**茅台酒”。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低价购进的“**茅台酒”系假酒,仍加价销售给在长沙市芙蓉区****广场经商的邝某甲、邝某乙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将4件假冒的“**茅台酒”(每件6瓶,下同)以人民币660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邝某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6400元,邝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酒款。其后,邝某甲从朱某某处购得的4件“**茅台酒”以810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尹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2400元。尹某某又将该4件“**茅台酒”以870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刘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4800元,刘某某发现上述茅台酒可能系假酒后,将其中1件“**茅台酒”退还给尹某某,而后尹某某将该件酒退还给邝某甲。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将相关假酒的购酒款项退还给邝某甲军并赔偿刘某某人民币20000元,而后邝某甲向尹某某退还购酒款项,尹某某又向刘某某退还购酒款项。2018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在邝某甲处扣押了从被告人朱某某处购买的“**茅台酒”1件,从刘雷处扣押了从尹某某处购买的“**茅台酒”16瓶,空瓶2个。经“**茅台”注册商标所有人鉴别,上述“贵州**公司生产、包装,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2017年12月25日,经邝某甲介绍,被告人朱某某将4件假冒“**茅台酒”以660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邝某乙,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6400元,邝某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上述款项。其后,邝某乙发现从被告人朱某某处购买的“**茅台酒”可能系假酒,在邝某甲的陪同下,找到朱某某要求退货并赔偿,朱某某退还了购酒款项并赔偿邝某乙4条和天下香烟。被告人朱某某将邝某甲退回的“**茅台酒”再次销售。2018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对朱某某经营的“**烟酒店”进行了搜查,当场查获尚未二次销售的“**茅台酒”1瓶。经“**茅台”注册商标所有人鉴别,上述“贵州**公司生产、包装,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18年1月10日,公安机关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路**段**号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茅台酒”及外包装箱(照片);2、商标权利证书、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邝某甲、邝某乙、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注册商标所有人出具的鉴定证明表、证明;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类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三万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珺

代理检察员:严琳

郭蓉

2018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1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光盘1份;

3.被扣假冒贵州茅台酒存放于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定王台派出所物证保管室;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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