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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80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202,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漓江东路509号,经营青岛**房。2018年1月26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2019年4月1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5日下午13时许,张某某从被告人朱某某经营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街“壹正堂大药房”,以85元/盒的价格购买了2盒“金伟哥VGA”男性壮阳药,共花费170元。经鉴定,该名为“金伟哥VGA”的保健品内含有禁止非法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成分,系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芳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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