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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绰号无,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成控五部部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单元***。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1日补查重报。

2020年5月8日,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朱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案的证据开示清单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在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成本控制中心五部担任五部部长期间,利用其负责非标定制产品采购及牵头进行供应商的招标、评审、定标等工作上的职务便利,于2019年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前,收取东莞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邱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00000元、云南**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人民币33000元、云南***商贸有限公司董某某人民币30000元,上述共计163000元,并为上述公司谋取利益。

被告人朱某某已主动上交上述受贿赃款16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委托书、接受证据清单、现金缴款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购销合同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4.检查、辨认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魁

2020年5月9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肆册,光盘肆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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