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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身份证号码3410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木工,住安徽省黟县**镇**村**楼**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为泄愤报复,采取翻爬围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郑某某位于黟县**镇**号住宅,将被害人郑某某家中鞋子、腊肉、鱼等物品丢弃,并拔断电瓶车蓄电池电线,随后离开郑某某家。

被告人朱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辉华

检察官助理:王廉洁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592****;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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