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吸毒于2012年3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吸毒于2015年3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嫖娼于2019年1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4000元。被告人朱某某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前往前妻何某某租住的沭阳县**街道**大厦**栋**室**号房间寻找何某某,在房门上锁且何某某拒绝开门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某通过踹门的方式进入室内,并殴打房间内的史某某,致史某某左眼部及鼻部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房屋所有权证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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