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23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租住在惠州市仲恺区**街道办**公寓**房。2020年5月初,朱某某发现隔壁**套房搬来了两名女子,并且两名女子都比较漂亮,随即萌生了要拿两名被害人内衣进行性幻想的想法,多次非法侵入被害人黄某某、罗某某共同居住的住宅内。
1.2020年5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走到被害人居住的**套房的门口,随后拧开**套房的门,伸头进去看,被害人罗某某当时在住处,朱某某立即把门关上回到了**房。
2.2020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再次拧开**套房的门,发现大厅没有人,随后想进入其中一个房间,但是两个房间门反锁了,朱某某未能进入房间,随即离开。
3.2020年6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拧开**套房的门,发现大厅没有人,随后想进入其中一个房间,但是两个房间门反锁了,朱某某未能进入房间,随即就离开了。此时在**套房内其中一个房间的被害人罗某某发现不对劲,于是向房东庄某某反映,房东发现是朱某某非法进入**房,便对朱某某进行警告。
4.2020年6月9日3时38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拧开**套房的门,发现大厅没有人,随后进入套房内被害人黄某某居住的房间,在房间的抽屉内找到了一件黑色内衣,随即朱某某拿着内衣开始手淫。3时41分许,被害人黄某某返回住处,发现朱某某的行为后,马上从外面反锁**套房房门,并报警。警察到场后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婷
检察官助理:彭程浩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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