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6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在均安镇****厂工作,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信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居委会**路**号**出租房利用手机在网络上购入无缝钢管、瞄准器、钢珠、射钉弹等配件。2020年春节期间,朱某某在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铁**镇**村下村的自建房子内将上述配件与家中已有的一支射钉枪组装成枪支。
2020年6月18日7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上述出租房内抓获朱某某,当日16时许,朱某某带领民警至上述江西省的房子,民警在房子内当场起获1支自制枪支及88发射钉弹。
经鉴定,从朱某某处扣押的1支强制状物品,具有枪管、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等非制式枪支部件,该检材以射钉器改制而成,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自制枪弹,且击发、发射动作稳定可靠,为自制枪支。88发射钉弹均不是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物证;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六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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