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一家三代都是铁匠,从小便知道如何制作枪支(火药枪)。2018年正月间,朱某甲在开江县**镇**村**组自己住宅内,使用手磨机将一个胶块切割、打磨成枪柄,用砂轮机和手砂轮将其父亲朱某乙(已去世)留下的一根生锈钢管打磨光亮作为枪管,使用废弃的自动雨伞的弹簧、用废铁自行打磨的击锤、扳机、扳机的外环等做零部件,大概经过一两个月就将这些零部件进行组装成了一支火药枪,然后就对着泥巴墙试用过一次,之后一直将该火药枪放在家中的卧室里面,空闲的时候用该火药枪来打鸟。2020年4月十几号的时候,朱某甲用该枪在自己的家门口打了一只鸟“毛老娃”。2020年5月6日晚8时许,因群众举报,开江县公安局甘棠派出所民警在朱某甲家中卧室内现场查获该火药枪及黑火药130.6克、铁砂子1004克、引药2.3克。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甲制造的这支疑似火药枪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为自己使用,非法制造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和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林
检察官助理: 梅 竹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作案工具2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