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6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朱某某买得射钉枪、空心铁管、瞄准器,后在其位于广东省佛冈县**村委**村**号家中利用砂轮机、电焊机非法制造枪支1支,并存放于其家废弃的旧柴房。
2020年9月10日,佛冈县公安局民警因掌握被告人朱某某购买射钉枪、瞄准器的线索而对朱某某进行询问,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将其非法制造的枪支上交给民警并配合调查。
经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非法改装的射钉枪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枪支1支、砂轮机1台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射钉枪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朱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前主动上交自己制造的枪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1年1月20日
附:
1.本案案卷材料共三册(含光盘卷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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