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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男,1976年12年2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远县**乡**村**号。曾于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梅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本案因其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通过手机拼多多购物平台的“**精品店”、“**家纺_7839等网店及在赣州市**大市场内购买了可以组装2把枪支的射钉器、钢管等枪支配件。2019年7月,朱某某组装好1支枪支试枪时炸膛无法使用;2019年10月,朱某某第二次组装枪支漏气无法使用;2019年11月,朱某某只组装好了1支枪支能够使用。2020年6月21日18:00时许,朱某某最后一次试枪击发该组装好了的1支枪支。2020年6月22日23:00时许,朱某某携带该组装枪进山打野味,未发现猎物而未击发使用。2020年6月23日,公安民警发现朱某某网购枪支配件而怀疑其有制造枪支的嫌疑,当即前往朱某某家中调查,朱某某主动将客厅木桌抽屉内一些枪支配件交出,且在朱某某家一楼卧室门背后查扣了1支完整的枪支及部分配件。经鉴定,从朱某某处扣押的1支枪形物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20年7月27日,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朱某某主动配合到案,对其组装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扣押清单、微信拼多多购物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组装枪支配件的方式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有前科劣迹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志敏

检察官助理:何晓芳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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