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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41989********,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民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镇**村**号,捕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村**宿舍。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安宁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7时30分安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昆明市五华区****村“****”公司找到被告人朱某某,经调查询问,朱某某主动陈述了其在2017年5、6月份,通过网上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射钉弹和一支枪托后,使用电焊机、角磨机等工具组装了一支枪支的犯罪事实。

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带领民警到云南省富民县**镇***村***号家中的一楼一房间内找到其组装的疑似枪支。2020年9月28日经昆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送检的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可正常击发6.80毫米射钉弹并发射6.00毫米金属球形弹丸,该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2020年9月29日安宁市公安局对朱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立案侦查。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依照安宁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的电话通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正力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_2.随案移送案卷材叁卷,光碟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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