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86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朱某某网购了射钉弹、1套射钉枪零件及钢管、消音器、瞄准器、两脚架等零件,其后改装成枪支1支(经鉴定,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2019年,被告人朱某某重新购买枪管放至上述枪支,后将枪支拆散后存放于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农场**平房床顶上,将1400颗射钉弹存放在其位于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的住处附近的砖堆内(经鉴定,均不是枪弹)。
2020年5月21日,在公安人员前往广州市海珠区**街道**村**大街**号向被告人朱某某了解情况时,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以上事实并带公安人员起获涉案枪支、射钉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淘宝购买记录、搜查笔录、枪支、射钉弹等物证、书证;3.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蔚
检察官助理:杨晓娴
2020年10月28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碟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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