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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在中国**公司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家住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自己的淘宝账号“cs7911****”,先后从不同的淘宝网店购买了射钉枪、十字瞄准望远镜、红外激光器、无缝钢管、精密钢珠、钢线切割机等配件。被告人朱某某将射钉枪、十字瞄准望远镜、红外激光器、无缝钢管等配件组装成一支枪支。之后,被告人朱某某将枪支放在自己家中保管。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公安民警到其家中收缴了枪支。经鉴定,该枪支是由射钉器改制而成,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枪支照片;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提取等笔录;6.鉴定意见:对枪支的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淘宝网上枪支配件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萍丽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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