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0********,汉族,文盲,江西乐平人,务农,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乐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底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多次雇佣他人非法采挖**镇**村委会**村“**”山场的露天煤(煤矸石),严重毁坏林地。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镇**村委会**村“**”山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9.8亩,其中公益林面积6.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4、司法鉴定意见;5、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琴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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