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林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区**路**号,居住地湖南省江永县**镇**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江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以10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江永县**乡***村的江永县*****采石场,并由其担任法人代表独自经营管理。2016年至2017年期间,朱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用挖掘机、铲车、炸药等在***村小炉山、大口岩山场采石,其中小炉山山场为老矿区,大口岩山场为朱某某经营后新开采矿区,另朱某某还新修建了一个制砂场。经鉴定:2016年至2017年,朱某某非法占用的大口岩山场林地面积41.16亩,制砂场林地面积6.98亩,上述林地在其非法占用期间均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现林地原有植被已被完全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收据、***采石场出租场地协议书、承诺书、协议书、租条、矿山延续登记审批部门意见表、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关停江永县*****采石场的协议书、江永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变更林地性质的函、关于调整林地性质的申请;2. 证人廖某甲、廖某乙、郑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廖某己、廖某庚、欧某某、廖某辛、廖某壬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了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红红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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