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湖北省建始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计划在本县**乡**村**组其老宅处办养猪场。2019年12月31日在取得易某某等被占地村民同意后,朱某甲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利用挖掘机在**村**组村民易某某等六户村民山林(小地名:小河坪、烧箕凹煤炭包、面坡、燕江坡)修建公路和场房,并将施工后产生的乱石、渣土等向新修公路外坎倾倒,造成外坎植物和土层毁坏。经鉴定,朱某甲占用并毁坏的林地面积为15.59亩(其中用材林1.19亩,防护林14.4亩)。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建始县茅田林业管理站出具的证明、茅田乡小溪河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申请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养殖场示意图、营业执照、证明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刘某甲、易某某、孙某某、朱某乙的证言;3.技术鉴定报告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勘验结果说明;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嫦青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茅田乡小溪河村二组8号。联系电话1867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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