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7********,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高中文化,江西**有限公司**负责人,家住乐平市涌山**镇**村**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乐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被告人朱某某开办了“**”(后更名为**有限公司**矿),并于2014年4月承包**镇**村委会**村“**”山场并办理了林地使用手续后开始对“**”进行采石,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对**有限公司**石灰矿占用“**”采矿面积进行林业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有限公司**石灰岩矿超办证范围采矿面积18.464亩。其中灌木林地面积0.082亩,一般用材林地面积18.152亩,防护林(公益林)面积0.23亩。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到乐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证明、到案情况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琴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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