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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苏木**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经被告人朱某某和其连襟周某某同意,**苏木人民政府在位于巴林右旗**苏木**村权属为朱某某和周某某的地内落实100亩京津风沙源治理项目,2017年4月,朱某某和周某某在该项目地内全部栽植123苹果、山丁、苹果梨树。项目落实后朱某某和周某某没分具体面积和边界,约好两家平分林业项目补贴。2018年6月,朱某某未经周某某同意在该块林地果树行间用自己的四轮车旋地后用自己的播种机播种农作物玉米和葵花。经巴林右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经实地调查,结合沙源项目作业设计进行核对,种植农作物的地块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查干沐沦苏木2016年度人工造林项目,树种为果树,林种为经济林,林地内还留有成行的果树,株行距为2米X4米,果树行间种植的农作物为玉米和葵花。经GPS实测朱某某的沙源项目区内果树行间种植农作物玉米和葵花的面积为81.97亩,其中种植玉米的面积为54.1亩,种植葵花的面积为27.87亩。种植农作物地块林地的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该地块已经改变为耕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鉴定意见通知书、京津风沙源治理项目人工造林作业设计、林地权属证明、恢复林地证明等;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玉米和葵花,毁坏林地面积81.97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本案侦查期间在涉案林地内栽植杏树,恢复原状,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政江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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