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59********,汉族,高中文化,**国际贸易无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在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社区**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国际贸易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无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朱某某,住所在无锡市滨湖区**路**号,股东为朱某某、王某某,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化妆品、卫生用品、箱包、日用杂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珠宝、首饰、工艺品、电子产品、五金产品、家具、金属材料及制品、建材、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办公用品、健身器材、化工产品及原料(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鲜食用农产品、水果、蔬菜、水产品、食品、汽车的销售;粮食、卷烟的零售;企业营销策划;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2016年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朱某某担任**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未经相关机构许可,通过人人购公司先后推出股权投资项目、水蜜桃投资项目、六安人人购项目、万元购车项目、大客户消费项目等投资项目,采用召开推广会等公开宣传的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9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2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轮候查封涉案人员杨某某及其妻子名下的无锡天润园**房产1套、无锡惠山万达商业广场**房产1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出具的案件侦破经过、调取收集的户籍资料、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投资协议、查封扣押的房产、收据、财务凭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过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及涉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及涉案人员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威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4张、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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