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委托辩护人巴萍萍,浙江萍萍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8872****。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朱某某以资金周转、工程投标、做转贷生意等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1分至4分不等的方式,陆续向傅某某、秦某某等22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 200万余元(币种下同),至案发前,造成上述人员损失共计76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已代为归还34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2年3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资金周转、做转贷生意等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1.5分至4分的方式,陆续向张某甲借款50万元,已归还本息38万余元,至案发造成张某甲损失1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张某甲损失1万元。
2.2013年间,被告人朱某某以做转贷生意、工程投标等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1.5分至3分的方式,陆续向陆某某借款15万元,已归还本息5万余元,至案发造成陆某某损失10万余元。
3.2014年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1分的方式,陆续向秦某某借款83万元,已归还本息30万余元,至案发造成秦某某损失5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秦某某损失2.3万余元。
4.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朱某某以做转贷生意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1.5分至4分的方式,陆续向邵某某借款40万元,已归还本息20万余元,至案发造成邵某某损失2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邵某某损失1.1万余元。
5.2014年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做转贷生意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2分至4分的方式,陆续向庄某某借款137万元,已归还本息100万余元,至案发造成庄某某损失37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庄某某损失3.8万余元。
6.2015年间,被告人朱某某以做转贷生意、工程投标等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1.5分至4分的方式,陆续向胡某某借款20万元,已归还本息13万余元,至案发造成胡某某损失7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胡某某损失1万元。
7.2016年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做转贷生意、工程投标等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1分的方式,陆续向陆某某借款95万元,已归还本息24万余元,至案发造成陆某某损失7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陆某某损失2.6万余元。
8.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朱某某以做转贷生意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4分的方式,陆续向高某甲借款50万元,已归还本息20万元,至案发造成高某甲损失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高某甲损失0.8万余元。
9.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做转贷生意、工程投标等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1.5分至4分的方式,陆续向张某甲借款60万元,已归还本息16万余元,至案发造成张某甲损失4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张某甲损失2万元。
10.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资金周转、做转贷生意等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3分至4分的方式,陆续向姜某某借款50万元,已归还本息17万余元,至案发造成姜某某损失3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姜某某损失1.4万余元。
11.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资金周转、做转贷生意等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1.5分的方式,陆续向应某某借款240万元,已归还本息60万余元,至案发造成应某某损失18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应某某损失6.7万余元。
12.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资金周转、做转贷生意等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4分的方式,陆续向张某乙借款63万元,已归还本息35万余元,至案发造成张某乙损失28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张某乙损失1万元。
13.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做转贷生意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4分的方式,向章某甲借款15万元,已归还本息7.8万元,至案发造成章某甲损失7.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章某甲损失1万元。
14.2016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4分的方式,向张某丙借款10万元,已归还本息4.4万元,至案发造成张某丙损失5.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张某丙损失1万元。
15.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工程投标、做转贷生意等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4分的方式,陆续向傅某某借款36万元,已归还本息1万元,至案发造成傅某某损失3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傅某某损失1万元。
16.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工程投标、做转贷生意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4分的方式,陆续向徐某甲借款30万元,已归还本息16万余元,至案发造成徐某甲损失1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徐某甲损失1万元。
17.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4分的方式,向章某乙借款12万元,已归还本息5.28万元,至案发造成章某乙损失6.7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章某乙损失1万元。
18.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1分的方式,陆续向徐某乙借款20万元,已归还本息3.5万余元,至案发造成徐某乙损失16.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徐某乙损失0.5万余元。
19.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工程投标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3.5分至4分的方式,向边某某借款10万元,已归还本息3万余元,至案发造成边某某损失7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边某某损失1万元。
20.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做转贷生意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4分的方式,向高某乙借款20万元,已归还本息18万余元,至案发造成高某乙损失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高某乙损失0.3万余元。
21.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做转贷生意为由,采用承诺支付一定好处的方式,陆续向包某某借款40万元,未归还本息,至案发造成包某某损失40万元。
22.2018年5月至2018年年底,被告人朱某某以做转贷生意为由,采用承诺支付月息3分至4分的方式,陆续向潘某某借款118万元,已归还本息12万余元,至案发造成潘某某损失10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友代为归还潘某某损失3.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清偿说明、谅解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何某某、张某甲、陆某某、秦某某等24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交易明细光盘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梦曦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