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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公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号现住沧州市运河区**小区**栋**室,沧州市**公司法人。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与无锡瑞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瑞年创美经销商协议》,成为“万人代言”经销商,其所在的沧州**商贸有限公司成为报单中心(也称服务站),对外发展代言人(会员)。该模式要求,代言人与经销商签订《品牌推广代言协议》,出资1万元,购买一份瑞年公司的“氨基酸、骨质宝”等产品,即可成为“万人代言”会员,每月领取300-1000元“代言费”,综合收益累计至12000元为止。2018年瑞年公司推出瑞盾区块链业务,一个虚拟货币需1元购买,后期该货币会不断单边上扬,客户购买后可从中赚取利润。同年推出股票业务,客户3000元购买瑞年公司股票,三年后赎回。朱某某在成为“万人代言”经销商期间,共计发展会员135人,投资473万元,其中返还145万元,损失328万元;发展区块链客户90人,投资共计730092元,均未返款;发展苏某某、王某某投资股票,共计15000元,均未返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苏某某、何某某陈述;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法律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媛媛

2019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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