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站**楼**单元**室,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3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因得知其姐夫赵某某所开的东方巴黎KTV内的物品被孟某某所盗,故于2016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带领他人持械强制将被害人孟某某从朔城区迎宾路鑫源宾馆内带出,并将孟某某控制在朔城区张辽路西侧的晋裕汾酒店内,实施殴打。直至2016年10月8日上午朔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在晋裕汾酒店将被害人孟某某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花
2018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涉案物证一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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