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17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正月的一天,被害人柳某甲在监利县**村赌博输钱,通过在场熟人李某某找朱某某借款30000元,几天后还给朱某某7000元钱,此后柳某甲一直未还钱并躲着朱某某。
2017年朱某某通过他人得知柳某甲的电话后,故意申请了一个女性微信号并假借申请贷款的名义骗柳某甲。2017年1月4日晚8点30分左右,朱某某安排一女性假装贷款人约柳某甲在**镇“**”酒店大厅见面。柳某甲到酒店后被朱某某强行要求上车,并将车开到柳某甲的家门口,要求柳某甲父亲柳某乙还钱未果。后朱某某开车载着柳某甲在**镇及周边乡镇到处乱跑,期间朱某某多次用拳头、木棍对柳某甲进行殴打并言语威胁柳某甲还钱。柳某甲父母报警后**派出所干警高某某多次电话、短信要求朱某某放人,朱某某逼迫柳某甲写下30000元的欠条后,才于次日凌晨2点左右将柳某甲送回其家门口。柳某甲当即被送往监利县**医院住院治疗,监利县**医院诊断柳某甲为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7年1月24日,朱某某家人赔偿柳某甲医疗费及相关损失,取得了柳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柳某甲病历的书证;2.证人柳某乙、陈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柳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拘禁被害人柳某甲四个多小时,期间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致柳某甲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建文
检察官助理:吴光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