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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拘禁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28号 

被告人朱某甲,绰号**,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7日06时许,朱某乙(另案处理)因怀疑被害人李某某和林某某在与其赌博时合伙“出千”,遂伙同朱某丙(另案处理)将李某某、林某某带至**镇**村委会**村朱某丙的家中“倾数”,随后朱某丁(另案处理)、朱某甲等人来到朱某丙家中伙同朱某乙、朱某丙通过言语恐吓、暴力殴打等手段胁迫李某某、林某某承认“出千”并赔钱才能离开。后李某某使用手机郑某某求救,09时郑某某到达现场后,林某某迫于朱某乙、朱某甲等人的压力承认“出千”;李某某拒不承认“出千”继而被几名蒙面男子使用铁管等器械殴打,郑某某遂打电话给朱某乙求情殴打人员才停手。因李某某受伤,朱某乙安排朱某丙将李某某送至清远市清新区北江医院进行治疗,林某某得以离开。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同案人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鉴定意见;

8手机勘验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朱某甲结伙作案,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从重处罚的同时予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霞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及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2件(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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