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591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被告人朱某某在徐闻县迈陈镇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一支自制大烙炮枪支,后将该枪支藏匿在自家附近的一座废弃房子里面。2017年6月4日晚上10点钟许,朱某某由于没钱购买毒品吸食,就想用该枪支抵押给朋友黄某某借钱购买毒品。随后朱某某携带该枪支来到位于**镇**村**号的黄某某家,遇黄某某外出办事未在家,朱某某便在黄某某家等待。时至6月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 朱某某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涉案枪支一支及枪膛内有子弹二颗。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枪形物体是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一支;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收据;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各1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缴获的涉案枪支扣押在雷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治安管理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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