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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7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0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镇**村**组**号**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局根据上级下交线索,在江西省赣州市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当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赣州市**镇**村**组**号**室朱某某家中搜查到疑似枪支两支、红外线瞄准器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上述一支疑似枪支,系火药枪,认定为枪支;另一只疑似枪支不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在值班律师帮助下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网络购买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鹏

 检察官助理:刘莹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联系方式:1387072****)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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