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相约在平江县**镇**村**村)钟洞河里(属于汨罗江支流),利用电鱼机非法电鱼,一直电鱼至2020年7月29日2时30分左右结束,随后拿着电鱼设备及渔获物回到李某某家中,被三市镇畜牧站工作人员查获,朱某某趁机逃跑。2020年7月30日11时许,平江县森林公安民警在平江县***安置区**栋**单元**室将朱某某抓获,朱某某对他于2020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在平江县**镇**村**村)钟洞河里非法电鱼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聘请平江县畜牧水产农机事务中心鉴定:朱某某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对送检的871尾渔获物分别确认为黄颡鱼、鮈鱼、宽鳍鱲、翘嘴红鲌及小杂鱼,共6.71kg,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面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限钓的通告》,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电鱼工具、渔获物等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和重点河道禁渔工作的通告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余某某、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平江县畜牧水产农机事务中心关于所用渔法、渔获物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同时建议根据案件情节、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和庭审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嫣然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参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