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彭桥乡******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禁渔期内,窜至正阳县闾河乡**村**庄的**公路西侧**河水域内,使用蓄电池自制的捕鱼工具,通电后在水里面电鱼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杨某某、尤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证随案移送至正阳县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