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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寻衅滋事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无业,无前科,家住瑞昌市**镇**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6月4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与梁某甲、梁某乙、朱某乙、陈某甲(均已起诉)等人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进行分工合作,以本人、家人、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按收购人要求办理银行卡并开通个人网上银行、个人手机银行、绑定手机号码等功能,梁某甲联系好买主并将收货地址发给梁某乙,梁某乙按地址多次通过顺丰快递将银行卡及相关身份信息、密码信息、绑定手机号码等信息寄出销售。至案发时,共非法出售银行卡及相关信息资料36套(其中被告人本人的9套),牟利共计人民币28000 余元。

2019年1月17日晚,“黑家军”成员朱某(已判刑)、章某某(已判刑)、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瑞昌“92零零休闲吧”内玩耍时,与“江北帮”成员柯某甲、柯某乙等人发生纠纷。随后双方各自纠集人员在瑞昌市第二中学门口马路上发生追逐、斗殴。被告人朱某某按照朱某要求携带砍刀开车到达现场,朱某等人将“江北帮”成员打的四处躲避,被告人朱某某开车载着朱某、章某某等人在现场附近搜寻“江北帮”成员。后在瑞昌市1+2 网吧附近发现“江北帮”陈某、陈某乙等人,被告人朱某某停车等候,朱某等人携带砍刀、钢管下车追逐殴打陈某等人。将陈某等人追散后,被告人朱某某把朱某等人送到瑞昌市某某宾馆然后离开。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信息及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徐某某、朱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1份;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多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将他人的信用卡及相关信息出售给他人,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持械具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丽夏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瑞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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