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森林公安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8年开始,被告人朱某甲分先后购进穿山甲片拿回其在平南县月亮湾的坤大首饰(分店)中进行加工出售。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加工机器帮顾客加工山甲片,从中收取加工费。被告人朱某甲出售或加工穿山甲片共获取人民币35830元。后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朱某甲处查获鳞甲木鲮鲤科穿山甲属动物鳞片产品共重1.545千克,价值人民币4423元。2020年9月23日,朱某甲到平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穿山甲片及其制品、加工机器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照片、手机微信聊天打印件、销售单、微信支付交易明****;3.证人朱某乙、黄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朱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明知是穿山甲片而非法收购、加工出售穿山甲片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喜昌
检察官助理:张晨窍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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