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72000********,汉族,大专文化,**医院药剂师,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号**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镇**村**舍**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3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从乔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胫刺陆龟一只。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计某某出售胫刺陆龟一只,后通过上家邮寄至计某某处。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以人民币1350元的价格,向南京市建邺区的张某某出售胫刺陆龟一只,后通过上家邮寄至张某某处。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路**号**医院**区被抓获。同日,民警在其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号**小区**幢**室的住处扣押胫刺陆龟一只、黄缘盒龟一只。经鉴定,上述胫刺陆龟及黄缘盒龟均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Ⅱ的物种。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胫刺陆龟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计某某、乔某某、杨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砺欧
检察官助理:孟晋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