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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动物等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021986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家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小区****单元****号。2019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指定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苏卡达龟系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向他人以1600元的价格收购苏卡达龟1只。同年12月1日,朱某某收到对方邮寄过来的苏卡达龟1只,并作为宠物饲养于“**”小区**栋**单元**楼**号家中。案发后,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已将涉案苏卡达龟妥善处理。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中朱某某收购的龟为苏卡达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国家2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页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源

2020年4月26

附加:1.被告人朱某某(1398009****)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卷宗2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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