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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三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2********,汉族,高中文化,已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幢**号**室。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象牙制品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情况下,通过网购方式以人民币321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牙雕佛牌一件。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牙雕佛牌为现生象(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制品1件,重量为24.8克。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朱某某到案情况。

2.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交易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朱某某通过网购方式以人民币321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牙雕佛牌的事实。

3.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牙雕佛牌照片,证实涉案牙雕佛牌已被依法扣押;书证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证实该中心认定涉案牙雕佛牌属于现生象(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制品一件,重量24.8克。

4.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李志强

检察官助理徐刚勤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1331163****)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附件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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