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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公诉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花园。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张某乙(另案处理)从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未提供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等相关行政许可下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雕鸮(俗称猫头鹰)。被告人朱某某也未经相关行政许可,通过手机联系了张某乙准备购买雕鸮,张某乙予以同意。由张某乙将3只雕鸮先后送到朱某某原租住在深圳市罗湖区贝新小区,朱某某以2200元/只的价格付现金给了张某乙。之后朱某某请路人宰杀了雕鸮,用于个人食用。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情况说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公告、朱某某原湖贝新村出租房照片、内地居民采集表、朱某某1379826****的手机通话详单、案件交办函、指定管辖文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林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未经行政许可,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雕鸮三只用于食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够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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