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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炎陵县,住炎陵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侯鸟迁徙需经过的湖南省炎陵县**乡**村**组“下坳里”山场位置,利用侯鸟的趋光性,用头戴式照明灯的照射光引诱经过该山场上空的侯鸟飞到有光的照明灯附近,使用小柴棍击打候鸟,捕获后装入事先准备的纤维袋,在归途中因害怕被巡逻的执法人员查获,就将装有3只侯鸟的纤维袋丢弃在半山腰处的路边。经江西野生动物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3只候鸟均为池鹭,池鹭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之后引导办案民警寻获到被丢弃的装有3只侯鸟的蓝色纤维袋和用来击打捕获侯鸟的小柴棍。

案发后,炎陵县公安局民警将查获的候鸟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历次处理及社区矫正情况查证表、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2.物证照明灯一个;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销毁笔录等;6.候鸟销毁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止的方法捕猎迁徙的候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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