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8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禁猎期内,先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赤岗村委会白公岭村旁的北江河支流(禁猎区)使用电鱼机等禁用工具猎捕了10条蛇类,后又到白公岭村农田水坑里(禁猎区)使用电鱼机等禁用工具猎捕了3只蛙类、1只鸟类、3条蛇类。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并起获野生动物蛙、蛇、鸟和电鱼机等工具。
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猎捕虎纹蛙3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国水蛇13条,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白胸苦恶鸟1只,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鱼机、蛙、蛇、鸟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丝瑶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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