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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林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现住汝城县**镇**房内。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4月8日经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汝城县延寿瑶族乡大塘村红头垄组“屋背”山场的茶树林内,放置猎套用于猎捕野生鸟类,2018年12月24曰,被告人朱某某发现放置的猎套猎获野生鸟类一只,于是其将捕获的野生鸟类带回山场下的宿舍内,于2018年12月26日下午,朱某某用菜刀将猎捕的野生鸟类宰杀后煮食。后经对拍摄视频中朱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鸟类比对鉴定:朱某某猎捕、杀害的野生鸟类物种名称为白鹇,为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常春

检察官助理周莎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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