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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朱**,女,1973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7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地商丘市睢阳区文化中路强生小区*号楼*单元*层东户,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和谐家园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朱**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朱**出于观赏的目的,在其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和谐家园小区*号楼*单元*楼院子的菜地里种植罂粟。2020年3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民警查获,现场铲除后清点共计950株罂粟幼苗。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委托检验: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朱**的供述;4、证人林**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静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37067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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