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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9年5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经淅川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天,被告人朱某某在淅川县**乡**村**和**中间的沟里,种植罂粟,2019年5月1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滔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铲除,经清点共627株。经鉴定,送检的朱某某种植的植物样本为罂粟,俗称鸦片、大烟、米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韩某某等人证言;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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