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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行政村***村,务农,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西华县**镇***行政村***村自家院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被西华县聂堆镇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询问住户朱某某,朱某某当场对自己非法种植大烟(罂粟)的行为供认不讳。在西华县**镇派出所执勤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种植的罂粟苗进行铲除时,被告人朱某某积极配合予以全部铲除。经清点,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种植罂粟苗(俗称大烟)数量为767株。经西华县农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种植的植物幼苗为罂粟幼苗。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管制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敏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 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及视频资料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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