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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54********,汉族,文盲,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位于中牟县**镇**村**其自家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便于其家庭食用罂粟苗。后于同年3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查处,处警民警将全部罂粟幼苗当场铲除。经清点,种植的罂粟共计1601株。经鉴定,送检的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家中向处警民警投案。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杜某某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农业工程学院鉴定意见;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官  葛毅飞

检察官助理  刘  振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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